新增《天猫人体润滑剂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2017-09-08|HiShop
导读新增《天猫人体润滑剂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该抽检行为规范首次生效于2017年12月1日。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OTC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计生用品、成人用品...

  新增《天猫人体润滑剂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该抽检行为规范首次生效于2017年12月1日。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OTC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计生用品、成人用品/情趣用品”类目下发布的人体润滑剂类产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4079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_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Ali 00008—2017 《人体润滑剂技术规范》

  第四条【检验方】

  具备检验检测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标识标志 依据《人体润滑剂技术规范》7.1 标示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生产厂或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分、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用目测、尺子测量的方法进行标志标识检查。
2 包装 依据《人体润滑剂技术规范》7.2包装印刷的图案和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色泽均匀一致。标贴粘贴应正确、牢固。产品包装瓶、软管、袋、罐等容器整体应光滑、整洁、厚薄均匀,无明显划痕无破碎、裂纹、毛刺(毛口),密封严密不外漏等。 用目测的方法进行包装检查。
3 外观 均匀一致,无异物 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 气味 符合标识说明及规定气味,无异味 用嗅觉进行鉴别。
5 耐热稳定性 (40±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人体润滑剂技术规范》6.2.1
6 耐寒稳定性 (-10±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人体润滑剂技术规范》6.2.2
7 pH值(25℃) 水基型:3.5~8.5 油基型:—— 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8 酸值(以KOH计,mg/g) 水基型:—— 油基型:≤5 按QB/T 4079附录A执行。
9 过氧化值/mmol/kg 水基型:—— 油基型:≤5 按QB/T 4079附录B执行。
10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500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规定进行检验。
11 耐热大肠菌群,/g或mL 不得检出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规定进行检验。
12 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 不得检出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规定进行检验。
13 铜绿假单胞菌,/g或mL 不得检出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规定进行检验。
14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CFU/mL ≤100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规定进行检验。
15 汞,mg/kg ≤1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进行检验。
16 铅,mg/kg ≤10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进行检验。
17 砷,mg/kg ≤2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进行检验。
18 镉,mg/kg ≤5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进行检验。
19 甲醇,mg/kg ≤2000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进行检验。
20 防腐剂 配方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表4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规定进行检验。
21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_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依照本规范第五条【检验要求】列明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技术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照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技术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技术要求进行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技术要求进行判定。

  (二)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三)质量判定结论

  对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要求时,根据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标准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2.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3.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但未在产品本身明示质量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天猫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检。

  (二)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三)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不变。当复检结论合格,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复检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卖家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卖家。

  (五)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3.微生物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支持复检;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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