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规则——总则解析
法的基本精神是自由、公正、效率。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现在我们花点时间探讨淘宝规则,看看这些规则都写了些什么玩意:
规则全文:http://rule.taobao.com/detail-62.htm?spm=0.0.0.52.8bc56d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服务协议》、《tmall.com(天猫)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在第一条里面,我问几个问题:1、什么是“淘宝用户”? 2、马云是不是淘宝用户? 3、小二是不是淘宝用户?
如果说马云和小二是淘宝用户,请问淘宝规则里面有对于他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吗?
如果说马云和小二不是淘宝用户,就是说他们是游离的本规则之外的,那么请看第二条规则。
如果说马云和小二有时是淘宝用户,有时不是淘宝用户。。。请直接送往精神科!
ps:根据淘宝网自己的定义: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不分是否注册,只要在使用淘宝网提供的服务,包含浏览淘宝网的网页,均为淘宝网的用户。
按照本规定,显然小二是淘宝用户。 但是本规则中却没有单独使用于小二的规则。——即使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针对自身做出规范的法律,《行政法》就有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可在淘宝里面看到过《小二规则》吗?
第二条 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问题:淘宝规则既然是“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从买家角度看:买家的 “义务有了增加”、“买家的权利有了限制”。。。暂且不管这说法是否令人蛋疼,仅仅按照逻辑推理,在该规则下,买家在淘宝上购买商品肯定没有在实体店买东西“享受的权利多”、同时还要“增加许多义务”。。。不要说买家不算是淘宝用户。卖家类似!
是不是很蛋疼? 开篇就说明了:在淘宝网上买卖,没有在实体店舒服!
问题分析到这里,大家肯定都看出一些猫腻了:在买家、卖家、淘宝三方博弈的平台上,买家和卖家享受的权利都少了,但是背负的义务却都多了。。。好处谁捞去了,自己猜!
原来这才是规则的本意。。。不看不知道,居然还那么堂而皇之地写出来!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按照本规则,淘宝的每一项处罚都应该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 换言之,淘宝如果要处罚,淘宝必须要有举证。 就比如:民警抓人要有“抓捕令”,不然48小内必须给予释放;如果涉及到处罚,就要寻找到充分证据,经过法院判决,才能判刑和处罚!
我们现在来看淘宝是怎么做的,第一步:组合拳,弹窗+站内信+扣款+扣分+降权。 第二步:等待卖家接受处罚或者举证。
尼玛,很坑爹有木有!
根据淘宝规则,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事实在哪里,证据在哪里? 尼玛的淘宝怎么不给出证据再处罚? 尼玛的淘宝怎么不给出充分的证据再处罚? 尼玛的淘宝还不知道证据是否充分就敢直接处罚? 尼玛的这种做法全世界绝无仅有,什么时候将你扔进监狱,然后再让你证明自己是无罪的,你就很爽了!
最后一句话: 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这句话很容易引起歧义有木有,淘宝能不能多花点钱找一点汉语专业的人来整!。。。该句有以下解释:1、所有的用户都使用同一套规则,尼玛很坑爹有木有,难道卖家居的和卖成人用品的就能用同一套规则? 2、同一套规则对同一类用户是适用的。这还说得过去,但总感觉不大对劲! 按照本规则,DSR为4.6-4.6-4.6的女装店与DSR为4.9-4.9-4.9的女装店算不算同类店铺呢? 如果算,那么是否搜索权重也一样呢? 如果不算,是否受到的处罚也不一样呢? 。。。一句简单的话都说不严谨,可见淘宝给自己、给“用户”留下多少空子!。。。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淘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的相关服务或产品。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我们来分析最后一条比较坑爹的规则,看看淘宝的精神是什么,品质什么?
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大家看看这该是思想多么紊乱的人,才能说出这前言不搭后语的话来,该句话包含了以下信息:
1、用户犯错了,淘宝要先处罚,然后再轮到国家处罚。
2、如果淘宝没有规定处罚方案的,淘宝可以“酌情处理”。
3、但是,该句话中间有一个天大的漏洞:“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注意了,这句话的前提是针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而凡是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必然是国家先举证,再审判,再执法的。 按照本条规定,凡是国家没有给予“明确审判定刑”的行为都不算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只能算是“犯罪嫌疑人”。 也是说,按照本规则,本质上淘宝不可能先于国家对用户进行处罚。
该句话的逻辑思想是:国家先审判确定用户犯法,然后淘宝才能判断是“违反国家法规”,接着是淘宝先处罚,最后是国家后处罚。。。另淘宝处罚不了的“酌情处罚”,然后才轮到国家处罚。。。这需要何等的天才,才能定出这样的淘宝规则,真是膜拜!
坑爹的逻辑,如果谁跟着淘宝的思路走,谁就变成神经病!。。。
另外本规则更为坑爹的一条是:似乎没听过多少例被国家处罚的,倒是天天都有被淘宝处罚的。。按照规则的精神,淘宝的处罚对象应该是先受到国家判决的人才对啊,可国家明明没判决那么多人啊?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受到淘宝处罚呢?——其原因在下一句话。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的相关服务或产品。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来看看这句话啥意思?
这句话的开头一句是“淘宝有权。。。”——哇塞。。。1、淘宝什么时候“有权了”? 2、淘宝“有什么权了” 3、谁赋予的? 4、谁认可的? 5、合法吗,合理吗?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规则。。。这是人说的话吗? 马云曾经说过“让诚信等于财富”,可是马云没说“诚信值几毛钱?”。。。从这里可以看出:“诚信等于财富”没错,可“不诚信就等于巨额财富”也没错!——或许这才是马云的商道。
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淘宝又有权了,有权就是爽啊! 而且只需要单方认定,不需要乙方,不需要第三方!。。。只是不知道,淘宝的权和国家的权那个大。。。好像条文里没给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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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总则是淘宝所有规则的纲领,4条总则分析完毕。 看不出淘宝的商道在哪里? 就这样的破规则居然能影响过半的中国人,真是大汗、瀑布汗! 。。。
去年这个时候,一些独立电商还都是牛B轰轰的,看不起开淘宝店的。 如今,俱往矣! 淘宝一家独大,占据电子商务接近90%的市场份额。 按照马云的说法,这样大的公司是超级变态的。 马云说今天很残酷,明天很残酷;所以小电商便有了今天很苦逼、明天更苦逼! ——原来马云这句话是在暗示要重拳出击了?
不怪大家对淘宝的诟病如此之多,因为这个市场根本看不到希望!
目前的中国电商看不出任何可持续发展的迹象,过把瘾就死是最真实的写照。 大家都在撑着,扛着,不知道路在何方? 只知道活下去就有希望。
电商最重要的几个关键词:团队、供应链、流量、利润。 只有这4个方面形成一个牢固的链条,才能彻底转起来。
也许中国电商格局只有彻底的洗牌一次,才能重建起来。 因此我们敢预测:变革一定是从制造业开始,然后是互联网的所有门户导航搜索网站会进行一轮洗牌! 然后才能有新的未来,新的格局! 推动制造业改革的动因主要是国家政策,而改变互联网流量格局的动因会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