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旅行集市度假商品发布管理标准

2018-03-28|HiShop
导读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规范卖家发布商品的行为,维护平台的经营秩序,根据《飞猪旅行集市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发布在度假线路/签证送关/旅游服务类...
飞猪旅行集市度假商品发布管理标准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规范卖家发布商品的行为,维护平台的经营秩序,根据《飞猪旅行集市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发布在“度假线路/签证送关/旅游服务”类目(但不包括“国外票务(景点/赛事/演出)”类目)、“境内周边游”类目的商品。

  第三条卖家应根据《度假类目商品发布范围》的规定,将商品发布在正确的类目。

  第四条卖家不得刻意规避淘宝商品SKU设置规则发布商品,否则将依据《淘宝规则》滥发信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自由行类商品发布标准

  第五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发布在“境内自由行”、“境外玩乐套餐”、“境内周边游”类目的商品。

  第六条卖家发布商品标题及线路亮点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给予下架商品且每件商品扣一分的处理;违反其他任一规定的,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

  (一)商品标题必须包含目的地、天数晚数、旅游形式。

  旅游形式,是指自由行一种形式。

  (二)商品标题及线路亮点不得包含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或与商品描述内容相矛盾的文字或符号,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类信息,也不得包含定金、补差价。

  第七条卖家发布商品主图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的,给予下架商品且单个商品搜索降权三天的处理:

  (一)应至少发布两张及以上的主图。

  (二)所有主图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出现水印。第一张主图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类信息,该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第二张主图必须为无任何logo、文字描述的纯图。

  (三)商标所有人如在第一张主图放置品牌logo,必须放置在整体主图的左上角,尺寸不得超过宽度的十分之四,高度的十分之二。

  (四)第一张主图的文字描述只能出现在图片底部的十分之二高度以内,且文字数量不超过两排。

  第八条卖家应如实描述商品属性,并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同时每件商品扣一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卖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等)的每件商品扣四分:

  (一)“行程天数”属性:

  表达方式固定为几天几晚,卖家应以行程开始到行程结束之日期间的自然日总数计为天数,以酒店间夜数总和计为晚数。

  (二)“价格”属性:

  含机票的商品,商品价格必须包含往返的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

  (三)“套餐类型”属性:

  应与商品的其他信息保持一致,SKU信息中不得包含意外险、单房差、补差价、单签证、单门票、单接送机、定制、儿童占床/不占床、即时确认、飞猪专线、咨询客服、日历等类似信息。

  (四)“出游人群”属性:

  该属性有成人及儿童两个选项,儿童指不占床且服务标准与成人完全相同。

  (五)“数量”属性:

  预约商品可供预约的商品库存数必须大于实际已销售的商品件数。

  第九条卖家发布商品详情信息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同时每件商品扣一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卖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等)的每件商品扣四分:

  (一)即时确认的商品,在商品描述中不得出现行程可能更改、价格可能变动、买家需要事先咨询卖家出发日期等商品价格或行程不确定的信息。

  (二)卖家发布“费用包含”信息应遵守以下规定:

  1、包含酒店住宿的商品,需准确描述入住的城市、酒店名称或酒店星级、是否含早餐,以及供消费者参考的房型。写明入住酒店名称的,不得出现“同级”类信息(如入住A酒店或与之同级的酒店)。

  2、包含门票的商品,需写明景点名称、门票类型。

  3、包含保险服务的商品,需写明保险公司、险种、保额等保险相关的信息。

  (三)卖家发布“费用不含”信息应遵守以下规定:

  1、包含酒店住宿的商品,如售价按2人入住一间计算,必须明确单房差的价格。若根据酒店所在国的规定,买家入住需支付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境外酒店需要交纳的税费等)的,必须明确说明。

  2、明确描述行程中不包含的其他内容。

  (四)卖家发布“预订须知”信息,应明确描述买家预订商品时需获知的所有信息,商品如有预订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国籍等),需明确说明,如未明确说明而导致订单加价、订单取消的损失由卖家承担。

  (五)卖家发布“退改规定”信息时,应明确因买家原因更改、取消订单,买家需承担的损失。

  (六)卖家发布“详细描述” 信息应完全按照商品发布系统的设置进行如实发布。

  (七)卖家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户籍、性别、职业、种族因素限制买家购买商品,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同时也不得以年龄因素(基于出行人安全考虑的除外)限制买家购买商品。

  第十条卖家发布“境内自由行”类目的商品,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卖家发布商品标题、主图、属性、详情信息,不得使用“定制”、“订制”类信息。卖家违反该规定的,分别按照本章所列的违规发布商品标题、主图、属性、详情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邮轮游船类商品发布标准

  第十一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发布在“境内邮轮”类目的商品。

  第十二条卖家发布商品标题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给予下架商品且每件商品扣一分的处理;违反其他任一规定的,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

  (一)商品标题必须包含出发港、航线、邮轮公司、邮轮名称,且邮轮名称需与商品发布时选择的船名完全一致。

  (二)商品标题不能带有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或与商品描述内容相矛盾的文字或符号,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不能出现定金、补差价等内容及类似内容。

  第十三条卖家发布商品主图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的,给予下架商品且单个商品搜索降权三天的处理:

  (一)应至少发布两张及以上的主图,第一张主图尺寸必须大于等于800*800,且为正方形。

  (二)所有主图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出现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类信息,该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三)商标所有人在主图放置品牌logo,必须放置在整体主图的左上角,尺寸不得超过宽度的十分之四,高度的十分之二。

  (四)主图的文字描述只能出现在图片底部的十分之二高度以内,且文字数量不得超过两排,且必须包含该邮轮当年出航的所有月份的文字描述。

  第十四条卖家发布商品属性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同时每件商品扣一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卖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等)的每件商品扣四分:

  (一)“商品包含”属性:

  该属性对应商品发布系统中非必填的“包含元素”字段,卖家勾选的内容,应与必填的“费用包含”字段的内容一致。

  (二)“套餐类型”属性:

  卖家发布的SKU名称不得使用船名、港务费、时间、加床、保险、补差、定金等跟房型价格无关的信息。

  (三)“价格”属性:

  日韩航线的邮轮商品的价格必须包含港务费。

  (四)“出游人群”属性:

  该属性共有成人、老人、儿童三个选项,其含义如下:

  1、年龄在12周岁及以上的视为成人,其中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的视为老人。

  2、不满12周岁的视为儿童。

  (五)“出游日期”属性:

  卖家应准确填写该属性对应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出行日期。

  (六)“库存”属性:

  卖家通过“套餐类型”发布的每个套餐的库存数量,不得少于该套餐对应房间的可住人数。

  第十五条卖家发布商品详情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同时每件商品扣一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卖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等)的每件商品扣四分:

  (一)即时确认的商品,在商品描述中不得出现行程可能更改、价格可能变动、买家需要事先咨询卖家出发日期等商品价格或行程不确定的信息。

  (二)卖家发布的“费用包含”及“行程描述”信息,应与“商品包含”属性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卖家发布“退改规定”信息时,应明确因买家原因更改、取消订单,买家需承担的损失。

  第四章 WIFI及电话卡类商品发布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发布在“境外随身WiFi租赁”、“境外电话卡/手机卡”类目的商品。

  第十七条卖家发布商品标题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

  (一)标题中所含的国家、地区信息必须和“目的地”属性保持一致,但能在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通用的商品除外。

  (二)标题中只允许包含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香港、澳门、台湾),不得出现多个国家或多个地区,但能在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通用的商品除外。

  (三)标题里允许出现单个国家下属的多个地区或城市。

  (四)标题中不得出现多个运营商/供应商和(或)多个品牌。

  (五)商品仅支持在某一个欧洲国家使用的,其标题中不得使用欧洲、欧洲通用、欧洲多国等类似内容。

  第五章 用车类商品发布标准

  第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发布在“租车/租车自驾游”、 “接送(机场/点对点/拼车)”、“专项用车服务”类目的商品。

  第十九条卖家发布商品标题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第一次、第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删除商品的处理:

  (一)商品标题必须包含目的地、用车形式,用车形式的具体发布规定如下:

  1、“租车/租车自驾游”类目(以下简称“租车类目”)的商品,用车形式须描述为“租车”;

  2、“接送(机场/点对点/拼车)” 类目(以下简称“接送类目”)的商品,用车形式须描述为“接送”或“拼车”,且须与商品的实际服务内容保持一致;

  3、“专项用车服务” 类目(以下简称“专车类目”)的商品,用车形式须描述为“专车”。

  (二)商品标题不能带有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或与商品描述内容相矛盾的文字或符号,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不能出现秒杀、定金等字样或类似内容。

  (三)同一个商品标题中,不得包含2个及以上的用车形式。

  (四)不得使用与商品实际信息不符的具有特定含义的内容或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飞猪专线等内容及其类似内容。

  第二十条卖家应如实描述商品属性,并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第一次、第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卖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的,给予删除商品且每件商品扣四分的处理:

  (一)“用车类型”属性:

  应根据商品的真实服务内容选择正确的用车类型。

  (二)“套餐类型”属性:

  每个套餐的表述必须清晰准确,并确保每个套餐真实有效都能独立出行。

  (三)商品sku的名称不得使用咨询客服、套餐一、定金、订金、价格单位、补差、夜间费、保险、异地取还车、手续费、服务费、押金等描述模糊或未能体现用车服务全价的信息。

  (四)“车型等级”属性:

  卖家应按照《旅行用车类目车型等级分类标准》的规定,选择正确的车型等级,且所发布的车型等级必须与实际提供的保持一致。

  (五)“特色服务”属性:

  选择了特色服务,如“机场取车”、“异地还车”、“一价全包”、“行前可退”、“赠保险”等,那么所发布和实际提供的商品服务必须符合对应的服务标准,此类商品将展示特色服务标识。

  第二十一条卖家发布商品详情信息,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第一次、第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卖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等)的,给予删除商品且每件商品扣四分的处理:

  (一)商品描述内容除了商品的服务介绍外,还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预订须知:

  卖家应明确告知影响用车的关键信息,租车类商品必须描述预订流程、驾驶员须知、取还车地点、信用卡等信息;包车类商品必须描述预订流程、预订时间、客座位数量等信息。

  2、费用包含:

  包车类商品的价格必须包含车辆使用费、司机服务费、油费;租车类商品的价格必须包含车辆使用费、基本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手续费。

  3、费用不含:

  明确说明商品价格不包含的费用,如超时服务费、夜间服务费、客户餐费、安全座椅租赁费、升级保险费、租车押金、超里程费用、其他杂费等。

  4、退改规定:

  应明确告知因买家原因更改、取消订单,买家需承担的损失,如无明确告知,则视为买家可无条件全额退款。

  (1)满足一定条件方可退款的商品,必须按照以下格式清晰描述退改条件:

  在出发前XX天以上通知卖家取消或更改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出发前XX-XX天通知的,收取订单费用的XX%作为违约金。

  在出发前XX-XX天通知的,收取订单费用的XX%作为违约金。

  在出发前XX小时以内通知的,收取订单费用的100%作为违约金。

  (2)无条件全额退款的商品,必须按照以下格式清晰描述退改条件:

  支持预订后/出发前XX天无条件全额退款。

  (二)不得有定金、订金等类似内容的套餐描述,不得发布引导用户线下付尾款或者线下加价的信息。

  (三)商品的行程描述,必须清晰、真实。

  第六章 境外火车票发布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发布在“境外火车票”类目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家发布商品标题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

  (一)商品标题必须且只能包含一种车票类型。

  车票类型包括点对点、通票两种,点对点类型的车票,商品标题中必须注明火车票的出发地及目的地城市;通票类型的车票,标题必须标注“通票”以及火车票可通用的国家或地区,但欧洲全境通票可标注“欧洲通票”。

  (二)商品标题及商品卖点不能带有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或与商品描述内容相矛盾的文字或符号,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不能出现定金、特价等字样或类似内容。

  第二十四条商家应如实描述商品属性信息,并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每件商品扣一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第一次、第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商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的,给予删除商品且每件商品扣四分的处理:

  (一)商家发布的“境外出发地”、“境外目的地”信息,应与实际车票完全一致。

  (二)商家发布的“出游人群”、“套票有效期”、“套票类别”、“座位等级”信息,应与铁路承运方发布的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商家发布商品详情信息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任一规定皆视为一般违规行为,给予第一、二次下架商品,第三次及以上删除商品的处理;同时每件商品扣一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因商家违反本条的规定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等)的每件商品扣四分:

  (一)商品详情中需写明“退改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退改手续费和退改流程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标准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未规定的管理情形,按《飞猪旅行集市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涉及到的词语定义解释同《飞猪旅行集市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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