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立法为电商带上“紧箍咒”

2017-03-03|HiShop
导读:近年来,随着网络销售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迈开了进军电商的步伐,据相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

  电商立法为电商带上“紧箍咒”

  近年来,随着网络销售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迈开了进军电商的步伐,据相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在这种势不可挡的大趋势下,诸如宝岛等一些眼镜企业也涉足电商领域,且规模逐步扩大,2016年“双11”,宝岛眼镜成为眼镜行业中的大赢家,成交总额稳居行业第一,开仓仅7分钟,销售额便突破100万元,9小时41分销售额全面超越2015年双11销售总额,截至11月11日24时,累计销售71000多件,线上配镜突破16000多件。

  然而,随着电商大潮的高涨,电商领域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现:201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商品质量专项抽查结果显示,在淘宝、天猫、易迅网、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上抽检的包括眼镜产品在内的503批次商品中,4批次商品为“三无”产品、2批次商品经生产厂家确定为假冒商品,有效送检样品为497批次。其中,172批次商品质量不合格,总体不合格商品检出率为34.6%,明显高于实体店铺的产品不合格率。2016年5月,武汉质监部门在对10家在汉眼镜网店抽查定配眼镜,有6家检出不合格眼镜。而在其他地区各级工商和质检部门的专项监督抽查中,网络销售眼镜产品的不合格率也远高于实体眼镜店的产品不合格率。另据了解,在2016年的“双11”,天猫全球狂欢节交易额再创新高,最终定格于1207亿元人民币。然而在“买买买”的狂热背后,电子商务行业乱象横生的现象也格外令人关注:在中消协发布的“双11”网购商品调查报告中,16.7% 的活动商品涉嫌虚假促销,包括天猫、淘宝、京东、国美在线等在内的知名电商平台都存在先提价后降价等虚假促销问题……面对部分电商的野蛮和无序生长,从促进整个电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电商,给电商行业戴上“紧箍咒”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大众的呼声。

  2016年12 月19 日,历经三年的调研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12月27日,结束首次审议的电商法草案通过人大官网公布,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对于电商法,行业人士究竟持何种态度?电商法通过后,将给电商领域带来哪些变化?电商的“紧箍咒”到底应该怎样念?同时,电商法将会给传统眼镜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部分经营者和行业人士。

  电商立法 势在必行————

  采访中,所有受访的经营者和行业人士一致认为,鉴于以前电商领域无法可依导致的诸多乱象,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十分必要且正当其时。重庆美陆眼镜董事长傅冠俊指出,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包括交易主体等相关信息十分隐蔽,在过去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尽管社会大众和相关执法部门明明看到这一领域存在的诸如假冒伪劣、不缴纳税款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快递纠纷等诸多问题,却往往无从措手、无能为力,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放任自流,而电商领域的无序和野蛮生长,不仅造成了商业领域的无序竞争,也侵害了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降低了电商行业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信誉度,久而久之,必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该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给电商立法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电商立法 利好何在————

  针对电商立法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一些经营者和行业人士展开了热议。

  利好之一:彰显公平

  广州眼镜直通车董事长司徒尚炎认为,随着中央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启动,通过提升消费品质量,进而倒逼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正是在上述大背景下,最近一两年来,国家各级监管部门大大加强了对于传统眼镜店的质量监督,而相形之下,电商领域却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这显然违背市场竞争公正、公平的原则。此外,在过去,由于网络经济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国家出于对电商行业的倡导和扶植,对电商经营者和网络交易采取了免税政策,这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长此以往,对于必须照章依法纳税一分都不能少的传统眼镜店来说,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如今,电商立法、规范经营即将成为现实,大家都处于一条起跑线上,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利好之二:利于维权

  湖南湘潭精益眼镜总经理郑世雷指出,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已与每个人的消费生活密切相关,以往,由于无法可依和监管不力,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或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等不法侵害造成利益受损时,维权难度极大,最后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如今,“电商法”围绕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电商法”草案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将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定为: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这样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出赔偿。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这样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消费者的维权就变得和在实体店消费时一样容易。

  此外,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电商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如此,就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利好之三:传统眼镜店优势凸现

  四川浙文眼镜总经理胡立国分析指出,相对于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的传统眼镜店,以往电商在野蛮的生长状态下,再加上免税等政策,其低成本、低价格的优势显得格外突出,综观网络购镜的消费群体,绝大多数是贪图产品低廉的价格。而一旦电商纳入法律轨道,实行规范经营,照章依法纳税就成为必然,这势必抬高电商的成本门槛,再加上其他经营成本的增加,电商原有的成本和价格优势将大大降低,其在专业验配和现场体验方面的劣势和短板也将进一步突出。相形之下,传统眼镜店在专业验配和体验方面的优势将大大增强,遭受电商冲击的压力会减小,两种业态的竞争将回归正常和良性轨道。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这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紧箍咒”该如何念——————

  针对“电商法”草案的核心环节和具体规定,部分经营者和行业人士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之一:电商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据悉,在目前公布的“电商法”草案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过,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此,一些专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鹏说:“如果说线上线下应该公平的话,现在一些地方正在试点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不登记,新法不应该向落后的制度屈服。”对此,他明确主张不实行工商登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表示,传统的工商登记主要作用是信息的公示,而电子商务平台上除了主体登记外,一整套评分机制和信息公开的诚信机制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这项功能。此外,线下对于工商登记的监管本身并非那么严格,而线上通过技术和平台规则管控则会带来更严厉的监管。因此,对电商实行工商登记似无必要。

  针对上述观点,采访中,几乎所有受访的经营者和行业人士均表示,对于线下的传统店铺而言,工商登记是合法经营的必要前提,也是执法部门监督的重要依据。同样,对于作为经营主体的电商理所当然也应实行工商登记,这不仅是对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的遵循,也是电商规范经营的必然要求。否则,没有严格的工商登记,同以往的放任自流没有实际差别,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整个电商法的实施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之二:如何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

  部分经营者和行业人士指出,即将出台的“电商法”在对电商经营行为和基本环节作出必要规范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电商作为一种新型业态的特殊性。重庆美陆眼镜董事长傅冠俊、河北唐山便民眼镜总经理王文江认为,“电商法”的立法本意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予以基本规范的同时,还应着眼于推动其发展,因此,不宜采取过于激进和严厉的管控措施,应尽量做到多监少管。此外,网络经济的特点在于其创新性,有鉴于此,更应该为其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否则,管得过多、控得太死,必然会挫败和打击电商经济。

  之三:是否将微商等纳入“电商法”规范

电商立法为电商带上“紧箍咒”

  在对“电商法”草案的审议中,一些专业人士对于发端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商、O2O、网约车等新兴电商形态是否应当纳入法律规范也展开了热烈讨论,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网络安全空间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在全国人大新闻局举行的媒体交流活动上表示:“不光淘宝、京东,微商、网约车、在线旅游、在线家政、在线租房等也都属于电子商务,均适用电子商务法草案。”

  对此,有经营者和行业人士认为,微商是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规模和影响力毕竟有限,而且下一步会如何发展很难预测,对于这样一种尚处于初期阶段且极不稳定的商业模式,在现阶段纳入法律监控是不太现实的,应先静观其变,等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监管。但另有部分经营者则认为,和传统电商相比,微商等新兴电商去平台化、去中介化的特征更明显,其交易行为更加隐蔽,再加上信息的非公开性,以及售后的难以追踪性,所以更应该属于法律关注的重点,纳入“电商法”规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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