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网络交易平台侵权案昨宣判

2011-05-12|HiShop
导读2010年底,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芳奈公司)一纸诉状将淘宝网及武汉籍卖家刘某诉至市中院,同样的诉讼在北京和广州同时进行,芳奈公司在这三起诉讼中共索赔经济损失110余万元,并要求淘宝网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售假淘宝“掌柜”判赔4.7万 淘宝网被法院司法建议

武汉首例网络交易平台侵权案昨宣判

[案件回放]

淘宝网上“芳奈儿”假货成灾

2010年底,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芳奈公司)一纸诉状将淘宝网及武汉籍卖家刘某诉至市中院,同样的诉讼在北京和广州同时进行,芳奈公司在这三起诉讼中共索赔经济损失110余万元,并要求淘宝网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芳奈公司负责电子商务的杨勇华向媒体介绍,2009年起,该公司不断收到消费者在淘宝网上买到假“芳奈儿”的投诉,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标价数百元一件的“芳奈儿”美体内衣,在网上仅卖数十元甚至十几元一件。

芳奈公司随即通过电话、邮件、律师函等多种形式通知淘宝网,希望其删除售假信息,但淘宝网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芳奈公司随即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对1045家淘宝店铺涉嫌售假的行为进行公证。

2010年9月20日,芳奈公司在网店名为“shenhuxi_haozi”的店铺订购了“FanGnaiEr芳奈儿”超薄纤体矫形内衣一罐,全过程均有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对该店铺的售假行为进行公证。

今年2月25日,该案在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芳奈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指定媒体登文道歉。

[庭上激辩]

淘宝网和掌柜都不承认侵权

2月25日的庭审持续了一天时间,芳奈公司认为,这些便宜的冒牌货严重损害了公司商业形象,干扰了公司正常经营销售活动,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掌柜”刘某认可芳奈公司公证取证获取的被控侵权商品“FanGnaiEr芳奈儿”超薄纤体矫形内衣系其销售,但他辩称,在收到芳奈公司的口头通知后,他于2010年10月就删除了被控商品所在网页的侵权信息,侵权行为应视为中止。

淘宝网代理律师辩称,该公司只是在技术上使淘宝网用户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的开设以及商品信息的上传、销售都是淘宝网会员在其个人计算机终端自行完成。也就是说,淘宝网并非虚假信息的发布者,没有直接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此外,淘宝网有明确的服务及管理规则,即要求网店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要求投诉人提交权利证明文件和违法商品所在具体网页的ID地址,以便淘宝网准确定位查找,本案中,淘宝网及时删除原告公司提供了具体ID的涉嫌侵权网页,尽到事后补救义务。原告投诉要求,对所有四千余家网店封店处理及要求淘宝网主动审查判断所有商家销售数以万计的商品是否侵权,已超出公司管理能力范围,且盲目封店或者删除网页,可能出现误删,损害合法商家利益。淘宝网请求法庭驳回“芳奈儿”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掌柜赔钱 淘宝网应接受建议

淘宝“掌柜”刘某当庭陈述,该芳奈公司购买并公证的这套内衣,生产厂家为深圳市柔丝制衣厂,确实与包装罐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不符,系贴牌生产。法院认定,刘某销售的假冒内衣侵犯了芳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芳奈公司的其他合法权益。

淘宝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是新兴经济事物,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该履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但是这种管理职责如果以要求其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则显得过于严苛,且可能超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从技术和成本上讲,不具可实施性。

本案中,虽然客观上淘宝网为刘某的网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虚拟空间,但是淘宝网及时删除了涉案商品所在网页,履行了适当的事先审查和事后补救措施,与刘某不具有侵权上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单方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刘某的网店规模较大,网页显示一个月卖出过78件侵权产品,且该店铺为四皇冠店铺,相当于各类产品成功交易过10万次以上,综合考虑到该网店的规模和侵权的程度,法院酌定判处刘某赔偿芳奈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公证、律师等其他合理费用1.7万余元。对于芳奈公司提出的在媒体上登文致歉的要求,由于商标权属于财产权,而赔礼道歉属于对人身权益侵害时适用的法律责任,因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据了解,武汉中院虽然驳回了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宣判时,向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出四条司法意见和建议:要求其加强网络商标侵权的技术监管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网络商家身份审查,延长商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保留时间;修改投诉处理规则,方便权利人投诉;建立违法商家“黑名单”公示及消费警示制度。

【本站声明】 1、本网站发布的该篇文章,目的在于分享电商知识及传递、交流相关电商信息,以便您学习或了解电商知识,请您不要用于其他用途; 2、该篇文章中所涉及的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并非来源于本网站,更非本网站提供,与本网站无关,系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本网站对于该类商标、标识不拥有任何权利; 3、本网站不对该篇文章中所涉及的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 4、本网站不对文章中所涉及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仅系客观性描述,如您需要了解该类商品/服务详细的资讯,请您直接与该类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联系。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footer_20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