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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可能触犯五项罪名

2019-05-13 17:32|阅读量:

电商及微分销行业的发展跟商家的信誉及商品的好评度息息相关,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职业刷客”及刷单“产业链”。网络刷单行为严重影响和扰乱了网络电商正常运营秩序,更存在着法益侵害性,严重的甚至有必要诉诸刑法手段予以规制。下面销客多的小编就刷单行为及刑法规制必要性和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来谈谈。

当然了,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刷单行为引发的风险,刑法的规制仍需其他部门法的配合,需要从社会全景控制的视角出发,慎重发挥刑法后盾法之作用。

网络刷单行为可能触犯五项罪名

刷单行为及刑法规制必要性

“刷单”,只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一个笼统的称呼,在不同领域应有不同的含义,其外延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在不断扩张。根据刷单的目的不同可把刷单行为划分为声誉型刷单、财产型刷单以及竞合型刷单。声誉型刷单,通常表现为具有网络经营资质的卖家,通过刷单提高网店等级以获取更大的经营权限,或者提升声誉以扩大产品销售数量。不过,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客对其他同类网店作出差评,力图通过诋毁其他网店影响其生意,或者恶意给予好评,试图引起平台监管部门对他人网店的注意,并因虚假交易而被处罚的,均属此列。财产型刷单,则主要是指一些商家和用户为了获取软件运营商的补贴或者奖励,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交易订单,套取补贴或奖励的行为。竞合型刷单,是声誉型刷单和财产型刷单的结合,既有通过刷单行为提升商户信誉、扩大商品销量的目的,又有通过刷单行为骗取软件平台补贴或奖励的目的。利用外卖软件、酒店团购软件刷单的行为多属于此种类型。

刷单及其关联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违法所得以及具体情节,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某些涉案财产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刷单行为,运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即可处理的,没有必要予以刑法评价,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网络刷单日益猖獗,刷单行为不再仅仅是一般偶发性行为,“职业刷单”群体以及一系列刷单产业链的出现,已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及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也严重阻碍网络的正常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仅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进行调节,难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亦难以保护相关法益,必须诉诸刑法予以规制。

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

一般情况下,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客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网店经营者为了打击他人网店正常经营,雇用刷单人对其他网店进行恶意好评刷单,进而导致他人网店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交易受到处罚的,实际上就是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

3.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单人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进行好评刷单时,刷单人的评价难免会涉及商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这种好评刷单对消费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广告宣传。如果刷单人对商品进行虚假评价,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4.敲诈勒索罪。不少刷单人以举报商家刷单相要挟敲诈钱财,商家惧怕被封店,大多不敢通过电商平台解决,只能私下接洽刷单人同意其不法要求。此外,职业刷单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相当的操作话语权时,会对网店以给予恶评相威胁,勒索钱财。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网店经营者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并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即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5.诈骗罪。专门为了刷单恶意注册账号的人,或者原系正常经营或运营的商户、个人,后来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如果其刷单行为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且行为人主观上系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对于善意注册平台账号者而言,其在长期的正常经营或者运营过程中偶尔实施的刷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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