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使用规范(2017年最新)

2017-05-17|HiShop
导读第一章 依据及总则 一、为有效规范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用户(下称用户)对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的使用,根据《淘宝\天猫直通车软件服务协议》,制订本使用规范,本使用规范系对《淘...
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使用规范(2017年最新)

  ————  第一章 依据及总则

  —— 一、为有效规范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用户(下称用户) 对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的使用,根据《淘宝\天猫直通车软件服务协议》,制订本使用规范,本使用规范系对《淘宝\天猫直通车软件服务协议》和《广告服务协议》的有效补充。

  —— 二、阿里妈妈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阿里妈妈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服务使用规范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  第二章 定义

  —— 三、推广信息,是指对用户使用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发布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应的关键词、推广标题、推广图片、商品详情信息等。

  —— 四、删除推广信息,是指将用户推广信息自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系统中删除。

  —— 五、商品屏蔽,是指用户使用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时,其推广的商品或服务及相应推广信息在特定时间内不予展示,亦简称“屏蔽”。

  —— 六、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害买家权益行为。

  —— 七、换宝贝,是指卖家为了累积销量或人气,修改原有的商品标题、价格、图片或详情等,从而使变之成另外一个商品继续出售的行为。

  —— 八、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国家禁止出售的商品或信息,即《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

  —— 九、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上述定义,阿里妈妈如有变更,以阿里妈妈变更后的定义为准。

  ———— 第三章 用户管理

  —— 十、除非您与阿里妈妈另有书面约定,如您要成为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用户,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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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用户应确保所推广商品具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取得的所有资质文件。如您推广所涉及的商品属于下述商品类目,您需按下表要求提交资质文件。如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化或出现其他情形的,不在下表范围内但阿里妈妈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质文件,您亦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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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推广商品及推广信息管理

  —— 十一、 商品推广类目准入明细

  —— 十二、 用户推广的商品及信息应符合下述要求:

  1、一类违规行为

  用户不得违反下述要求,否则为一类违规行为:

  1) 不得推广《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和《阿里旅行规则》等“发布违禁信息”中的商品或信息。(违禁信息参考《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的商品或信息)

  2) 不得推广以减肥、丰胸、壮阳、缩阴或增高为功效,使用方式为口服、涂抹或注射的商品(“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下二级类目“保健食品”中功效为减肥的天猫商品除外) 。

  3) 不得推广成人用品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情趣内衣、器具类、避孕套等。

  4) 不得进行任何危害阿里妈妈以及关联公司利益、名誉或者商誉的行为;

  5) 其他阿里妈妈认为应当纳入一类违规的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2、二类违规行为

  用户不得违反下述要求,否则为二类违规行为:

  1) 不得推广《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和《阿里旅行规则》等“ 滥发信息”中的商品或信息;

  2) 不得推广二手、闲置类商品(古董/邮币/字画/收藏类目和乐器/吉他/钢琴/配件类目除外) ;

  3) 不得推广具有安全隐患的商品;

  4) 不得推广“彩妆/香水/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美发护发/假发”类目下小样、中样、分装商品;

  5) 淘宝网卖家不得推广数码电器类属性为“其他品牌”类的商品;

  6) 淘宝网卖家不得推广认证服务类商品(淘宝质检服务平台卖家除外) ;

  7) 不得推广涉嫌侵权或误导消费者的商品或信息;

  8) 不得推广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描述的信息;

  9) 不得推广含有虚假、夸大、承诺性表述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0) 不得推广存在描述不符或无法证实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以及虚假营销的行为

  11)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12) 不得推广涉嫌不正当竞争或使用与他人进行比较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或第三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信息;

  13) 不得推广含有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进行现身说法推荐、证明的信息;

  14) 不得推广丑陋、难看的商品或信息,不得推广含有负面话题和网络炒作等消极负面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15) 不得推广商品主图片或推广主图片为病症类真人图示的商品;

  16) 不得推广图片无实物主体的非虚拟物品;

  17) 不得推广错放类目属性的商品;

  18) 不得推广含有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人的名义,以及含有国旗、国徽、国歌、人民币、天安门、军旗、军徽等代表国家和军队形象的商品或信息;

  19) 不得推广封建迷信色彩的商品或信息;

  20) 不得以遮盖、涂抹等方式对图片类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主图、商品详情信息中的图片等) 中包含的商品、商品标签及商品包装进行修改;

  21) 不得在推广标题中使用特殊符号;

  22) 不得使用与所发布的商品无直接相关性的关键词或阿里妈妈认为不适宜使用的其他关键词。

  23) 不得进行任何危害阿里妈妈以及关联公司利益、名誉或者商誉的行为;

  24) 不得出现使用淘宝、天猫等官方名义推荐商品,或使用官方活动名称、LOGO、模板、标识进行宣传的描述,有阿里妈妈官方授权的除外;

  25) 禁止发布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1段奶粉、0-12个月适用的奶粉等;

  26) 不得推广含有虚假推广或疑似骗取点击的信息

  27) 淘宝站内推广信息不得出现外网电话、网址、招商信息,严禁出现链到外网或链到淘宝客链接;

  28) 其他阿里妈妈认为应当纳入二类违规的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3、三类违规

  1)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推广信息中如使用他人商标、品牌名称的,用户在使用前需自行确认已取得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  第六章 违规处理措施

  —— 十三、 用户违反本规范的,阿里妈妈可对违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按本规范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阿里妈妈对处理结果免责。阿里妈妈在发现及查处用户违规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如有) 以阿里妈妈统计的为准。

  —— 十四、用户因违反《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飞猪规则》等被处罚的,阿里妈妈同时有权依违规类型与扣分累计分值区间,按下表所列时间中止用户的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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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 用户违反本规范,发生任一违规情形的,阿里妈妈有权禁止推广相应的商品和/或删除相应的推广信息。

  —— 十六、 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阿里妈妈同时有权屏蔽相应推广信息:

  1. 存在虚假交易、换宝贝行为或错放类目属性的商品。

  2. 因违反《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飞猪规则》等被执行店铺监管的店铺所有商品。

  —— 十七、 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阿里妈妈同时有权暂停向用户提供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

  1. 用户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三章关于用户管理相关要求的,暂停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的时间直至用户符合要求后结束。

  2. 店铺因违反《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飞猪规则》等被执行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的,暂停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的时间直至淘宝或天猫处罚结束的次日结束。

  3. 在使用阿里妈妈或其关联公司其他营销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钻石展位、淘宝客等) 服务时因严重违规被暂停的,阿里妈妈或其关联公司其他营销产品服务恢复后用户可申请开通。

  4. 发生其他阿里妈妈认为应当暂停服务的情形。

  —— 十八、 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阿里妈妈有权根据违规类型与违规的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用户的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

  1. 违规类型及相应扣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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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违规累计分数及对应处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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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九、 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阿里妈妈同时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淘宝\天猫直通车服务,且有权不退还其淘宝\天猫直通车账户中剩余的软件服务费(包括赠款) :

  1. 一类、二类、三类违规行为累计达48分及以上的;

  2. 违反《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飞猪规则》等中“发布违禁信息”的相关规定,且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

  3. 违规《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飞猪规则》等中“骗取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且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

  4. 在使用阿里妈妈或其关联公司其他营销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钻石展位、淘宝客等) 服务时因严重违规被终止服务的;

  5. 《淘宝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或《飞猪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暂停或终止的;

  6. 发生其他阿里妈妈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形;

  —— 二十、 一类、二类、三类等违规行为的分数分别累计,且每次分别累计分数各不超过节点次数。违规行为累计分数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但正在执行的违规处理不会随着累计分数清零而撤销。

  ————  第七章 其它

  —— 二十一、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日:2014年10月1日。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规范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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