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商是否对二级分销有影响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7

最近经常会有一些打算做微商做二级分销的人来咨询新电商对二级分销的影响?2019年是新电商法执行的第一年,2018年底公布的新电商法条例,让许多做微商做二级分销的人感到发怵,那么对于2019年做二级分销是否会有影响,要怎么避开新电商的要求呢?

  首先,《电商法》的出台,明确对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定义,微商、代购等经营者均属于《电商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受《电商法》的管辖。《电商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款规定表明电商经营者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等,即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以及时不时在朋友圈发一发广告的微商及代购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受《电商法》的约束。

  第二,电商经营者均需要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行政许可。《电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如果销售的是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物品,则还需要依法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例如,如果是销售食品,则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是销售进口食品的,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合格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如果未登记或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三,《电商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法纳税义务,且按照《电商法》规定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关于电商经营者资质需显著标识的规定。按照《电商法》的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的首页显著且持续的标识、公示注册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或载有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电商经营者不想再从事电商事务,亦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销售的首页进行显著标识。根据《电商法》第七十六条如果未在首页显著标识上述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第五,关于电商经营者收受押金返还的问题。《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押金的退还程序或方式,不得对押金的退还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当消费者符合押金退换条件并申请退还押金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如果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程序、方式,或者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关于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根据该款规定,在《电商法》实施以后,电商经营者的刷单、伪造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第七,关于电商交易物流风险承担的规定。物流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电商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电商交易中物流环节由电商经营中按照承诺和约定发货的,物流中的货损风险由电商经营者承担,但是由消费者自己选择指定的物流公司的,物流运输中的货损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八,关于购物凭证的规定。《电商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无论是网络平台购物、亦或是微商、代购等,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后都应当出具发票亦或是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等。

  总体来说,《电商法》主要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电商经营者进行管理,对于电商经营者们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在新法实施后,电商经营者们应当及时的去进行主体登记,办理纳税事项,亦应当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及时公示、披露相关信息,所以在分销合法范围之内,是可以做二级分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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