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网店实名制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违反这一办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4月,工商总局曾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店主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实名信息登记,并将身份标记加载在个人网店相关页面,这也意味着网店实名制7月1日起施行。
网店实名制7月1日起施行依据规定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